出軌方能否凈身出戶
先從大家最關心的出軌方能否凈身出戶的問題說起。
這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不能。
目前法律中對所謂的無過錯方有兩種權利保護方式:一是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二是在財產分割上的傾斜。
損害賠償這一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只有這四種情況,沒有任何兜底規定,所以即使馬蓉出軌,王寶強也沒法向她主張損害賠償,因為根本無法可依。
這里不能不為無過錯方叫屈,但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法官也沒有辦法。
當然雙方協商的賠償可以隨意,不過聰明人一般都不會在調解書中寫明“賠償”的字樣。
關于財產的不均等分割。
很多人總有“過錯方凈身出戶”的錯誤觀念,這個錯誤觀念一是來源于道德層面,二是最高法的一個司法解釋,那個司法解釋中提到財產分割“本著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可惜這個原則并沒有在正文當中出現,僅在引言部分提到。
在實際審判中,部分法官會依據這個原則,根據自己的經驗進行一定的酌情處斷,但如果法官沒有任何傾斜地作出判決,那么這個判決在法律上仍然是公正的。
唯一的一個例外是:當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不分或少分。
如果馬蓉和宋某確實存在這些行為,這可能是王寶強保住自己財產的一個突破口。
但這需要證據,需要證據,需要證據——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證據幾乎是所有案件勝訴的最重要的東西,這個下面還會提到。
在沒有有效證據能證明存在財產惡意轉移的前提下,即使馬蓉真的出軌,她仍有可能會分得王寶強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所有收益。
國內法律對離婚的判別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感情破裂。
話說這個標準真是一言難盡,所以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很多法院都會在另一方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予以駁回,然后等上六個月再次起訴,一般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概率基本上能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更多。
所以盡管馬蓉出軌這件事可能對財產分割影響不大,但對于離婚判決還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畢竟出軌這件事已經足以認定感情破裂,雖然從邏輯上仍然有些說不通。
重婚
此前在很多帖子里發現小伙伴們對重婚有很大的誤解,接下來就說說重婚。
重婚,說白了,就是不止“一個配偶”。
之所以把“一個配偶”打上引號是因為當一個人存在多個“配偶”的情況下,構成重婚必須有一個“合法的配偶”,就是說必須有一個登記過得老公或者老婆。
舉個極端的例子:一個人娶了五個老婆,每個都辦了酒席,所有人都知道他們是“夫妻”關系,但沒有一個登記過,在這種情形下,此人并不構成重婚。
但當有一個合法配偶的時候情況就有些復雜。
一般來說,重婚的人很少去辦理第二個登記,當然那種腦殘也有,這個時候確認重婚就需要辨別此人是否與合法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存在“夫妻關系”。
此處的夫妻關系曾經有兩種,一是事實婚姻,不過這種情況已經被修訂的法律排除了;第二種情況是存在一般意義上公認的“夫妻關系。”
簡單的例子:某人在公開場合與第三者多次以夫妻名義相稱,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實,足以使人認為他們存在夫妻關系,這種情況在某些案件中會被認定為重婚。
我為啥說“某些案件”,因為現在的現實情況與幾十年前不同,尤其是城市鄰里之間來往很少,所以有時候認定“形式上夫妻關系”存在難度,法院為防止錯判,干脆就放寬標準,于是……
審判的追責有時候真是一把雙刃劍。
順便說一點,重婚是公訴案件,一旦司法機關認為有重婚的事實出現,這件“家務事”當事人可就管不了了。
所以奉勸那些想拿“犯重婚罪”嚇唬老公或老婆試圖讓對方回心轉意的小伙伴,千萬別玩脫了。
不過樓主理解不了的是,那個人如果真的有了別人還留著過年不成?期待一個不負責任的人轉性我是該說你傻呢還是傻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這個很像重婚,區別就是“是否以夫妻名義”或者“足以令人相信存在夫妻關系”。
這對形式上的要求很嚴格,比方說多次開房就顯然不在這種情況之列。
所以有壞心的小伙伴還是去開房的比較好,千萬別租房,尤其是在北上廣這種地方,租房可比開房貴多了~~~
回到王寶強的事情上,重婚或者有配偶同居均不在此列,為老實人鳴不平沒有錯,但把這個當成理由真的沒有任何可取之處。
證據
下面來說證據。
必須要說明的是,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存在的東西,所以公告、微博、律師函等等都不能算作證據。
當然不需要證據就能認定的事實也有,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對方“在法庭上”承認,擔一個出軌的人幾乎不可能存在這種情形。
所以仍然需要證據。
前面說了證據是為了證明某個事實存在的材料,但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除此之外,證據能否成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還有幾個關鍵性的標準,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合法取得”。
這種程序上的嚴格要求確實在某些時候讓當事人不知所措,但如果忽略“合法”這一前提,那受損害的絕不僅僅是一個人或者幾個人,想想多次出現在新聞中的“刑訊逼供”“釣魚執法”就知道,對取得證據的苛刻規定實際上是為了保護我們所有人。
沒有程序正義就談不上實體正義,這幾乎是用很多人的命來換得的道理。
有興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百度一下辛普森殺妻案,那是程序正義實現的實例,雖然看起來會生一肚子的氣。
回到王寶強這件事上。
很多小伙伴在聽到所謂的捉奸視頻就會變得很興奮,樓主也不例外。
話說誰有種子給一個,純潔臉。
但老實說,如果我是法官,即便這個證據真的存在,我也會把它排除在合法的證據之外。
因為這個證據的取得是非法的,且損害的一個合法權利。
說到這里估計有人會想罵人……
簡單來說,一個人個體的權利應當優先于婚姻上的權利契約。
當然,忠誠義務必須得到尊重,這也是小伙伴們支持王寶強的理由,沒有錯,很對。
但為了維護所謂的忠誠義務采取捉奸這種明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就不是那么值得提倡了,因為這已經損害了他人的基本權利——打一個小偷很解氣,但真的不對。
肯定有小伙伴說了,那怎么辦?
確實,不好辦,但也不是沒辦法。
具體到王寶強這件事,查詢開房記錄是一個好辦法,不過這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另外一個辦法是報案,報賣淫嫖娼啊,有了公安的筆錄不就什么都有了?雖然這個辦法不值得推廣,但真的好用啊。
無論如何,直接撞門拍照取證都不可取,雖然看似占了上風,但這個證據很容易會因為非法而被排除在證據之外,如果傳播的話還有可能涉嫌侵犯隱私和名譽權。
老實說,碰上自己的女人出軌這種事是個男人都會受不了,捉奸雖然違法,但是解氣,雖然解氣,可也違法。
但這種看似“操蛋”的法律至少可以保障咱們在睡覺的時候不會有人突然撞破你的門。
如果不遵循程序,執法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隨便說一句“涉嫌違建”而拆掉你的房子,這問題可就大了。
質疑法律設定不公沒有問題,我就支持撞死碰瓷的免責,可制定法律終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兒,雖然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對“惡法”早有爭論,但畢竟法律已經放在那了,在沒有修改之前總要遵循,否則豈不是天下大亂了?
有些時候確實挺無奈的。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這個訴求其實很搞笑。
宣揚他人隱私確實可以構成名譽侵權,馬蓉也可能獲得勝訴,可這件事本身就很矛盾。
所謂名譽,一般是指一個人在某個人群范圍內所獲得的正面評價,這個人可以通過這些評價獲得心理上認可或者滿足。
為什么說馬蓉可能勝訴,這是因為王寶強要證明他說的是真話,這個有難度,參見我前面說的有效證據,法院未必能對王寶強的主張給予認可,即便認可,隨意公開“出軌”這一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仍有可能承擔名譽上的侵權責任。
然而,就算馬蓉勝訴了,王寶強所要承擔的責任不過是刪除微博,賠禮道歉,最多再賠償個千八百的,也就僅此而已。
至少從現在看來,馬蓉的名譽已經無可挽回,這個官司本質上也是輸了。
唯一的例外就是她有證據證明王寶強說了謊,而她自己是清白的。
這很難。
而且無論馬蓉這個訴訟是否勝訴,對離婚財產分割完全沒有任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