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解:
黃先生2006年婚前就購買了新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總價款為40多萬元。但婚前的裝修資金由妻子支付,包括家具家電共花了16萬元。去年這套房子以95.6萬元賣給他人,包括家具家電。黃先生不解,這套房子出售后所得的款項是否是個人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就本案的情況而言,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于黃先生的個人財產。但婚姻案件中由于雙方關系特殊,對于資產增值如何分配的問題,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財產增值的貢獻問題,以及增值部分的性質。
正常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結合行為人對資產升值所做的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就黃先生提出的問題,黃先生購買上述房屋后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資,其將該房屋賣給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該增值屬于自然增值,離婚時應歸黃先生個人所有。但房子裝修購買家電由妻子婚前個人出資,由于裝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為房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格整體評估時,應一并考慮房屋的實際裝修情況,因此95.6萬元總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裝修部分,對此應考慮房屋裝修的折舊因素,黃先生支付其妻子部分裝修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