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民蔣小姐因與丈夫胡先生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可是她的離婚官司還沒了結,丈夫的朋友吳凱卻一紙訴狀將他們夫妻二人告上法庭,稱丈夫胡先生向其借30萬元巨款未還。面對這筆突來的債款,蔣小姐堅稱是“丈夫和其朋友聯手設陷”。記者昨日從法院獲悉,法院最終判決蔣小姐無需承擔債務。
吳凱起訴稱,2006年10月及2007年2月,胡先生先后兩次分別向其借款15萬元,雙方約定2008年12月30日前還款,但胡先生至今仍未歸還。因為上述借款發生于胡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胡先生聲稱,借款是事實,妻子蔣小姐也清楚借款情況,且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理應由自己和妻子共同償還。
然后,蔣小姐對此卻大呼冤枉。蔣小姐稱,她從2006年5月起就因夫妻關系不和,到上海姐姐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間幾乎毫無聯系,對胡先生在外面的債務,她一概不知,胡先生稱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開支并不是事實,此借款應屬于胡先生的個人債務,與她無任何關系。法院調查期間,蔣小姐的情緒一度失控,滿腹委屈地哭罵丈夫胡先生和朋友吳凱狼狽為奸,串通陷害自己,希望法官能為其主持公道。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胡先生在本案中不能證明妻子蔣小姐知道借款一事,也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確實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支。胡先生以個人名義向朋友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事先未與妻子蔣小姐進行協商,事后也未得到蔣小姐的追認,該債務應認定為胡先生的個人債務,蔣小姐并無共同償還的義務。同時,胡先生的朋友吳凱作為債權人,在胡先生以個人名義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條、蔣小姐并未在借條上簽名確認的情況下,其也應當意識到該筆借款由胡先生一人負責償還的可能性。
由于吳凱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此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判決蔣小姐不需承擔還款責任,30萬借款由胡先生單方負責償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共同債務應由當事各方簽字確認
目前,在商品房買賣交易、房屋按揭貸款等事項中,只要涉及雙方或多方共有的,依照相關規定,共有方均須簽字認可方確認,相關交易等方能依程序進行。事實證明這一做法不但可較好地保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也可從源頭上有效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
在涉及數額較大的借款方面,須由共同債務人簽字認可確認。這樣可較好保護共同債務方的正當權益,能有效防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或離婚后因隔閡較深,一方故意與他人勾結合伙欺詐另一方,若有共同債務方的簽字,可從根本上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同時又可較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若當時只有一方簽字,事后起訴要求雙方共同償還,另一方一般均對此不予認可,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債權人及簽字方就要舉證證明涉案巨額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且難度較大,否則只能是單方債務,另一方無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