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對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本案中,雖然朱某及梁女士在中約定了財產分割,但是錢某作為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雙方主張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朱某或梁女士均沒有證據證明錢某與朱某明確約定這50萬元的借款為朱某的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證明錢某知道朱某所負的50萬元的債務以朱某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筆債務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屬夫妻共同債務,所以這50萬元的債務應由朱某及梁女士共同來償還。
判決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判決朱某及梁女士共同償還這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