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偉與宋燕原系夫妻,根據法院的生效判決,兩人于2007年9月解除。原告連軍義訴稱,在兩被告離婚前,劉大偉曾向其借款10萬元,現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債務,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劉大偉辯稱,借款屬實,同意還款,但上述款項屬于其和宋燕婚姻存續期間產生,且用于工作調動等家庭開支,應由原夫妻雙方共同還款。而被告宋燕辯稱其與劉大偉離婚后,法院判令劉大偉向其補償的20萬元劉大偉不愿補償才提出兩人還有共同債務,故宋燕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連軍義提供的借條等證據確實證明該借貸關系發生在被告劉大偉和宋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按照有關規定,該借款確屬共同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關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被告宋燕舉證證明其對該借貸關系毫不知情,且證明根據他們當時的經濟條件完全不具備借款的需要,并有能力支付10萬元家庭開支等費用,且在離婚之時,劉大偉從未向法院及其提起該共同債務的存在,故宋燕主張該債務是被告劉大偉為逃避法院生效離婚判決要求其支付補償費20萬元而與他人的惡意串通。因此法院通過對案情的全面掌握,從立法體系和目的出發,對離婚一方與其他人惡意串通制造借貸糾紛的現象,做出有力回應,認定債務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一方的個人債務,判決被告劉大偉獨自清償欠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