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平日只知道勤勞持家,撫養孩子,對家庭經濟狀況從不過問,家里有無存款和債務,她一概不知。兩人辦理時,經雙方確認價值2.1萬元,同時,胡某又提出有2萬元的債務并出示了證據,對此,董某只好默認。最終,法院依據胡某所提供的證據,確認他們有共同的債務2萬元。
今年的一天,“債權人”在酒桌上無意間泄漏了當年被胡某授意出示假債權證據的機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董某決定為自己討回公道。然而,此案已過訴訟時效期,董某找到岫巖哈達碑鎮法律服務所求助。司法助理員經過調查取證,很快弄清事實真相。原來,胡某為了獨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2萬元共同財產,找一位朋友偽造2萬元的債務。對于胡某的卑劣行為,司法助理員對他進行了嚴肅地批評教育,并為董某主持了公道,最終,董某得到了原夫妻共同財產的三分之二。
法律工作者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不是從離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