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世雄
中國法院網訊 銀行起訴要求正在服刑的譚某及其前妻鄒某償還貸款,鄒某以存續期間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在經濟上簽訂了AA制協議為由,不承擔償還義務。近日,重慶市巫山縣法院對此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譚某償還銀行本息,被告鄒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2年11月15日,原巫山縣某局副局長譚某向中國建設銀行巫山縣支行借款4萬元用于在單位購房(實際未在單位購房),并出具了與單位簽訂的《購房貸款擔保協議》。雙方約定貸款本息采用月均還款方式,貸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貸款擔保人為其當時所在單位巫山縣某局。
2005年,譚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捕,未能按期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同年12月19日,巫山支行將譚某、鄒某及巫山縣某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清償貸款本金及利息。
庭審中,被告鄒某辯稱,該筆貸款系前夫譚某所為,本人并不知情,我與譚離婚時,他也沒有提出有這筆債務,且我們夫妻長期感情不和,經濟上多年來實行的是AA制,我不應對該筆債務承擔責任。
巫山法院審理認為,譚某未按期償還銀行借款,系違約,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譚與鄒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債權債務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二人在經濟上AA制的約定,銀行于借款時并不知曉,故被告鄒某“我對該筆債務不承擔責任”的說法不能成立。巫山縣某局屬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其與譚某簽訂的《購房貸款擔保協議》無效;巫山縣某局明知譚某并未在本單位購房,仍與其簽訂《購房貸款擔保協議》,有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遂判決:由被告譚某償還中國建設銀行巫山支行借款35625.94元及利息1450.89元;被告鄒某與被告巫山縣某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