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怎么也沒想到前夫欠下的債,自己也要共同償還。昨日,隨州市曾都區法院依法判決文某和夏某共同支付李某3.6萬元勞務費,并互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7年10月,夏某與文某辦理婚姻登記。隨后,在市內某小區購買一套房子,與李某簽訂房屋裝修協議,準備
結婚用。完工后,雙方經結算勞務費為3.6萬元,夏某給李某出具欠條一份。2007年5月,夏某因與文某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后李某知道夏某和文某已離婚,遂將兩人告到法院,要求共同清償勞務費3.6萬元。
??訴訟過程中,文某提出其與李某既不認識,也沒有發生經濟往來,李某是和其前夫發生的勞務糾紛,自己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請求法院駁回李某對她的起訴。
??法院認為,李某雖與夏某簽訂了勞務合同,但其所裝修的房屋為夏某文某共同居住,文某辯稱其不知情不足以認定夏某所欠的勞務費是個人債務,故夏某所欠李某3.6萬元勞務費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