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查核債務是否存在:
(1)對于一方提出債務逐一核對,據實認定債務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張債務的一方舉證,某項債務是否存在,不是單憑口說而是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借款證明、債權人的證詞、借款用于何處的證明等;
(3)認真查核所有的證據,看看這些證據相互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4)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提出能反駁其主張的相關證據,如家庭收入與開支,購買房屋等家庭貴重物品的時間與債務時間矛盾,說明沒有負債的可能和必要,以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提供證據說明該債務是其個人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當事人為了多占、編造債務提供虛假證據或教唆他人作偽證,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于離婚當時無法推翻的債務,離婚后發現對方偽造或虛編債務多占了夫妻共同財產或不法增加了該方負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