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前夫向銀行借款逾期不還被擔保人告上法庭,郝某也被一同起訴。日前,在法院調解下,郝某被免于承擔還款義務。
2008年10月6日,郝某與丈夫于某離婚。在郝某與于某辦理離婚手續期間,于某向某銀行借款10萬元,其朋友龍某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后來,于某未履行完還款義務,龍某被銀行起訴并代償借款本息6.7萬元。為追討代為償還的款項,龍某將于某及郝某一并告上法庭。
高區法院經審理后得知,于某向銀行借款時雖沒與郝某離婚,但借款并未用在兩人的家庭生活中。因此,法院主持雙方進行調解達成協議:于某一次性償還龍某6.7萬元,郝某無需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