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通過聽證審查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的認定時,哪些情形,執行機構應通過聽證審查認定為個人債務?
對于執行依據中未明確認定債務性質,申請執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申請的案件,執行機構在聽證審查中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個人債務性質及范圍進行認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
(一)申請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
(二)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
(三)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知曉被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
(四)被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