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胞為追索建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臺灣同胞為追索建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指出: 你院1985年7月12日(85)滬高法辦字第102號報告請示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臺灣同胞汪浩然為追索他于1949年去臺灣前存放于王云珍丈夫處的三件宣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我們同意你院意見,即由于臺灣同大陸長期隔絕,臺灣同胞無法行使訴權,為維護其權益,對他們追索建國前公民之間債務的起訴,應予受理。
二、對汪浩然從臺灣寄來的授權委托書和訴訟中意思表示的文書,如何確認問題,根據我院1980年8月28日(80)法民字第九號批復精神,汪浩然所提文書,經當地公證機關、律師或所在工作單位證明,可在查證后予以確認。如取得上述證明有困難,可由汪浩然在大陸的親屬辨認,并與過去來信筆跡核對無誤后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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