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本案中的當事人唐女士十分納悶,自己在某天上午接到了法院的傳票,莫名其妙地成了法庭的被告,原告提出要求唐女士幫助前夫償還一筆債款。
去年年初,唐女士的前夫梁某因資金緊缺,于是向好朋友陳某求助,好友陳某居于友情的信任,慷慨地伸出援助之手,在2010年1月24日借給梁某8000元,雙方約定梁某在2月3日前還清,該筆債務尚未清償的情況下,梁某又于4月22日再次向陳某借款10000元,并約定6月1日前還清。還款時間屆滿后,陳某向梁某多次催還債款,不料梁某百般推托,最后竟然玩起了失蹤,陳某這才恍然大悟,原來自己昔日的好朋友竟然是個“老賴”,無奈之下把好友梁某及梁某的前妻唐女士夫婦訴至法院,認為向梁某的借款時,唐女士和梁某為夫妻關系,借款發生在夫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債妻還,天經地義,要求梁某、唐女士夫婦共同償還自己18000元。唐女士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頓時懵了!自己現在已經屬于“單身人士”了,按道理與前夫已毫無瓜葛了,怎么還要替前夫還債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債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梁某曾兩次向陳某借款共180000元,現兩次借款的還款時間屆滿,被告梁某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陳某償還借款。該兩筆借款均在梁某與唐女士登記離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應由被告梁某自行負擔,被告唐女士無須負擔。
案例相關法規:
1、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應該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3、《婚姻法》的債務界定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