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也就是說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法院會依據以上做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也就是說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法院會依據以上做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