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和王某經法院判決離婚,一年后劉某得知:王某在其離婚前兩個月打給陳某一張欠條,該欠條可能是王某為離婚時多分財產而要求其朋友陳某共同偽造的。此債務法院判決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劉某王某兩人共同承擔。如果該筆債務確系王某為離婚時多分財產而故意偽造,請問:劉某和王某的離婚判決已經生效一年多,劉某還能否再訴請法院要求退還王某多分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一方有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此種情況下,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如果王某給陳某打的欠條確系王某為離婚時多分財產而偽造,而該債務已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分擔,劉某請求法院保護合法權益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二年,有權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