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與李某離婚一案中,牽涉到一筆3萬元的貸款問題雙方糾纏不清。原來,此筆貸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負主責并且受傷,因無錢治傷和賠款,向銀行貸款3萬元,其中1萬元用于自已治傷,另2萬元用于賠款?,F(xiàn)雙方因感情問題,王某起訴與李某離婚,庭審中雙方對此筆貸款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各執(zhí)已見,王某主張此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因自已出事故所貸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而李某則主張此是王某個人事故責任貸款,所貸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屬王某個人債務。
評析:
合議庭在審理后,對此筆債務應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認識不一。
一種觀點認為,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此筆貸款并非家庭生活所用或夫妻共用,而是王某因個人責任治傷、賠款所用,應為王某的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中用于治傷的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用于賠款的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一方不論因何因所傷或病,相互之間都有相互扶助,相互照顧和關愛的義務,一方因傷或病需要治療而又沒錢時,另一方應當出錢為其救治,這是一種法定義務,就是從道義上來講也是應當?shù)?關于賠款部分,此是一種侵權(quán)責任的法律后果,是責任人的個人責任,因此后果而貸款,應為個人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此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有相互扶助和扶養(yǎng)的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作為夫妻,不論任何一方出現(xiàn)事故,另一方應當然地負有幫助和扶助的義務,本案中王某的侵權(quán)行為必竟不是其主觀上的故意而為,所以,對其因過失致你傷害而貸款賠償所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即用于自己治傷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用于侵權(quán)賠償?shù)牟糠謩t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因為,作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相互扶養(yǎng)和扶助的義務,這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傷,另一方都負有幫助救治的義務,所以,本案王某在受傷無錢治療的情況下而貸款治傷,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用于侵權(quán)賠償?shù)牟糠?,之所以說不宜認定為共同債務,是因為它是一種過錯賠償責任所產(chǎn)生的債務,這與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權(quán)人是王某與非李某,受害人索賠也只能向王某主張,無權(quán)向李某主張,所以該部分債務不應為共同債務,如果說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受害人應該就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quán)利,但這從法律上來說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