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衡(化名)的一筆錢先后借給一對夫婦好幾年了,對方始終沒有還款,更為糟糕的是,對方后來離婚了,這讓他很擔心,這筆借款該找誰討要。
2000年,林衡將3萬元借給朋友晨星(化名)。晨星給他寫下了一張借條,并約定利息及半年后還款。半年后,晨星沒能按約定將3萬元還給林衡。因為是要好的朋友,林衡也不好意思向林衡討要。這事就一直拖到2003年。晨星的妻子曹溪(化名)說有急用,開口向林衡又借了1萬元。林衡拗不過情面,只好答應。曹溪就在原來的那張借條上寫上“續借”兩個字,并沒再重新寫借條,也沒規定還款日期。
直到現在,晨星夫婦始終沒有還錢。更讓林衡忐忑不安的是,晨星跟曹溪已經離婚了。林衡現在擔心,4萬元的借款,到底是要找晨星討回還是找曹溪討回,另外,先前3萬元的借款,若打官司,是不是已超過訴訟時效了。
律師:只要是在他們夫妻存續期間借貸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若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務人明確知道他們夫妻之間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情形的除外。
他們離婚后,你可以起訴雙方,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該筆債務。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晨星先借款3萬元,曹溪后借款1萬元,又在原來的借條上寫著“續借”,可以認定4萬元借款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1萬元借款沒注明還款期限,按照法律規定,自借款之日起20年內,你都可隨時向他們主張權利,要求還款。關于3萬元借款的訴訟時效,雖他沒按時還款,但后來曹溪寫了“續借”,證明你已經曾向對方主張過權利了。因此,3萬元借款到現在不會過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