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塘沽貽成尚北的張女士因感情問題近日和丈夫舒先生協議離婚,然而結婚期間一筆7萬元的借款到底該不該由兩人共同承擔卻起了爭議?!板X是他當年引起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另一方時借的,在那起事故中責任人是他個人,而且錢也不是用在家庭生活上,怎么能算作夫妻共同債務?”
原來,張女士提的這筆7萬元的借款是一年前舒先生在一次由自己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后所借,其中有5萬元用于賠償交通事故中另一方損失,而剩下的2萬元用來自己治療?,F在一年過去了,二人因為感情問題協議離婚,舒先生堅持認為這筆借款是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所借,所以這筆借款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對此,張女士表示:“這筆借款是因為他個人治傷、賠償所用,完全是他的個人債務”。張女士還表示,因為這筆借款并非家庭生活所有或夫妻公用,現在兩人離婚,自己更不需要承擔這筆債款的還款義務。
律師表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相互撫養和扶助的義務,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者受傷,另一方都負有幫助救治的義務,所以這筆借款中用于舒先生治傷所花的2萬元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而另外用于賠款的5萬元錢,是一種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是責任人的個人責任,應該屬于舒先生的個人債務。張女士在離婚之后不需承擔該部分款項的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