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被告胡某向原告楊某借現金4.2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后胡某又向楊某借現金4000元,約定一個月內還清;立有借據兩張。但借款到期后,胡某未能償還借款。經楊某多次催要,胡某出據一份承諾書,承諾一個月后還楊某人民幣2萬元。承諾到期后,胡某仍未償還。三個月后,胡某與許某來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楊某起訴要求胡某和許某共同償還借款4.6萬元。庭審中,胡某辯稱:楊某借給他的錢是高利貸,是借給他賭博用得,所借款項中,除本金1萬元,其余3.2萬元都是利滾利,4.2萬元的欠條是在楊某脅迫的情況下寫的,現已還清。故應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許某辯稱:胡某借楊某多少錢其不清楚,胡某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如果債務成立也應該由胡某個人承擔,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是借款是否為高利貸,楊某是否知道胡某借款用于賭博,胡某是否已償還楊某4.2萬元;二是許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
對于爭議焦點一,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楊某提供了兩份胡某出具的借條,證明借款事實和數額,并提供了一份證言證明了資金來源,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雖然胡某提供了五張收條,但這些條據均為胡某自書,其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其向本院申請向證人取證,申請事項本身欠常理,證人又不配合,到庭證人證言亦未能證明其所辯稱的楊某明知其借款目的是用于賭博、借據是受脅迫出具的、欠款已還清、存在高息和利滾利等主張,對此胡某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且胡某多次拒不到庭參加庭審,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亦應由其承擔。故胡某應償還欠款4.6萬元。對于爭議焦點二,債權人就婚姻存續期間經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明知夫妻有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許某辯稱爭議債務應由胡某個人承擔,其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但許某在訴訟期間并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故對許某的辯解不予采信,許某應與胡某共同償還欠款4.6萬元。宣判后,胡某和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明確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界定夫妻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的法定標準。鑒于夫妻雙方的特定身份關系,債權人很難知道借款的真正用途。但是未直接借款一方為免除自身責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比如舉證證明一方是否將借款用于吸毒、賭博、嫖娼、包養情人等非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動。法官可以根據案件證據并結合社會生活經驗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生活性消費支出,是否用于生產性經營活動,是否履行法定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法官只有通過法定標準認真審查債務的性質,才能依法正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才能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其次通過司法推定認定。夫妻生活較之于社會生活是相對獨立的,夫妻間有些事情只有夫妻雙方能說清楚,外人很難知道其究竟。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法官可以通過司法推定認定債務性質。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將無法通過法定標準認定的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司法推定形式進行確認,但卻將例外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夫妻雙方。其法理依據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這一點在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有明確體現,該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該條規定,夫妻雙方不能證明一方借款為夫妻個人債務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后未直接借款一方是否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一方借款只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未直接借款一方就要對該債務承擔還款責任。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條設定了夫妻雙方均負有共同償還共同債務的責任,即夫妻任何一方都負有清償共同債務的義務。夫妻間特定的共同生活關系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特定的多數人之債,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即一方清償了共同債務,就取得了向另一方主張償還其所應承擔份額的權利。這個份額不一定是相等的,關鍵取決于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債務是如何約定承擔的。離婚雙方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與債權人沒有關系。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利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條明確規定了離婚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受離婚協議約定數額和法律文書決定數額的影響。也就是說,離婚雙方對共同債務份額的承擔不得對抗債權人向一方或雙方主張部分或全部債權。但如果一方在對外償還共同債務時超過了離婚時約定或法院處理應負擔的債務數額時,該方有權就多付的份額向對方追償。簡單地說,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是雙方內部問題,不涉及對第三人即債權人的債務清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