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99年因買房子,在父母處借款6萬元,當時已經結婚。2002年因妻子和母親產生矛盾,母親一氣之下,讓我們補寫了借條,借條上有我和妻子的簽字。但妻子簽的不是她當時使用的名字,而是以前曾經使用過的名字。現在,我和妻子鬧離婚,妻子說她不會還這借款,因為父母的出資可以看作是贈與。請問各位大律師,她說得對嗎?這張借條有法律效應嗎?
滬律網重慶朱海東律師回復:
這張借條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你的妻子沒有簽字,按照婚姻法規定,這仍然是你們夫妻共同債務,他仍然要承擔相應的份額。父母的出資只有明確表示贈予時才是贈予。
法律知識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