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親屬間借貸,將婚前或婚內贈與關系轉為借貸關系
司法實踐中,夫妻為購置房產、汽車等向親屬尤其是父母借款的,容易與父母出資購房的贈與行為產生混同。在我國的熟人社會習俗下,親屬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的借貸抑或贈與均不注重明確約定、固定證據。有的情況中,夫妻感情破裂時,由一方補寫借條,將婚前或婚內接受的贈與虛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又佐以親屬方出資購房購車時直接付款或向夫(妻)一方交付錢款的資金流向憑證,真實性亦較難推翻。
因解除婚姻關系而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隨著近年來離婚率的逐年攀升,離婚訴訟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以及離婚訴訟期間債權人另案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的情況大量增加。此類案件中,有因擔心債務人結束婚姻關系使債務得不到完全清償而主張自己合法權利的債權人;也有利用與“債權人”之間原有的經濟關系所形成的資金往來證據,進而由夫(妻)一方出具借條,偽造虛假的借貸關系,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以達到在與配偶方的離婚訴訟中多得財產的目的。由于經濟交往的頻繁,夫(妻)一方往往因經營、投資與第三人資金往來頻密,借此便利偽造債務雖有與第三人發生糾紛的風險,但形成的證據較為充分,推翻借貸關系真實性的難度較大。
為逃避夫妻共同債務而假離婚
婚姻當事人利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債權人不參與、不知情的機會,企圖鉆法律空子,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清償責任。如雙方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屬一方,而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另一方全部承擔,當債務到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致使債權無法實現。但無論是夫妻之間達成的財產分配與債務承擔協議,還是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均只是相對夫妻雙方而言的,所確定的權利義務也只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婚姻關系外的第三人,當夫妻一方無力償還或者未如期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時,債權人仍有權向另一方追償該債務。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雖難以實現,但仍造成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成本增加、法院訴訟資源的浪費,而債務人婚姻關系的不穩定易引發更多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