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很多夫妻會對財產、債權債務作出約定,勞燕雖分飛,這些約定按法律還是需要履行的。近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判決被告官某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償還原告鄧某辦理的信用卡尚欠的透支金額31600元。
鄧某與官某在2014年4月15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以鄧某名義辦理的信用卡4張,總透支6萬元,由官某負責償還5萬元,分期付給鄧某。剛開始時,官某按約定每月按時存2000元到女方指定賬戶,從2014年5月共支付了1.84萬元,但之后官某以信用卡是鄧某所辦為由對剩余的3.16萬元拒不支付。因而原告以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按約定支付剩余的3.16萬元,并支付利息。
上杭法院審理認為,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及債務問題進行約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鄧某、官某既然已經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對債務的承擔達成了一致協議,雙方就應嚴格按協議履行。官某未按協議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按鄧某要求履行還款義務,但鄧某并沒有對利息提供證據證明,遂判決官某給付鄧某31600元,對其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