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讓對方少分在自己名下或自己掌握的財產,可能會向法院提交錢財已消費的證據,以求從自己掌握應分的共同財產中扣減。
遇到另一方可能涉嫌假造花銷的情況,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處理:
1、要看對方所述,花費用于何處。
只有為家庭生活的開銷,才能作為共同財產的合理消耗。如果一方給與其姐妹親友,或一方聲稱賭博輸掉,均不能成為讓另一方共同承擔消耗的理由。
2、要看對方所謂開銷,有何證據印證。
比如,對方聲稱用于家庭開銷,但開銷數額過大,超出合理范圍,就應要求對方舉證。比如,對方聲稱其2個月前取出的3萬元用于家庭開銷,而一般家庭開銷1個月只需1、2千元,或對方根本沒有承擔什么花費,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則有權要求一方對于具體開銷的項目、大致數額進行說明,并將相關的票證出示。在質證票證時,要看對方出具的是否為正規發票,要分析對方所舉票證的真實性與可能性。一般情況下,若對方主張在短時間內大額合理支出,而沒有必要的和合理的票證佐證,法院一般對其訴求難以支持。
3、要結合一方花銷的婚姻背景,分析其開銷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比如,某男在其妻離婚訴訟期間,在商場大肆購物,不僅購買了高級衣裝,而且還購買了名貴手表等,開銷達數萬元。在離婚時,聲稱這都是其個人專屬的物品。或者突然攜父母出國旅游,開銷巨大等情況。
相關知識: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有哪些呢?以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