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怎么證明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訴訟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舉證證明下列要件事實:
(1)債務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債務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的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為真實存在
債務為真實存在,即債務應該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為損害對方財產權益而與他人合謀假造的債務。為防止當事人通過虛假債務惡意侵害對方合法權益,針對不同情況,還應當就其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
(3)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
債務系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而不是以第三人的名義所負。因日常家事或共同財產重大處理決定而發生的債務,不論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所負,均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結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此,舉證責任由債權人負擔。
3、怎么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共同承擔債務后,夫妻之間對債務的分擔按照下列原則:
(1)有共同財產的,以共同財產清償;
(2)無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有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承擔份額,以歸各自所有的個人財產承擔;
(3)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4)一方清償超過所應分擔的債務額,有權向另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