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張某和趙某是大學同學,畢業后,張某進入某市某縣事業單位,工作穩定,趙某則留在市區開辦了一家小型干洗中心。2012年3月,二人登記結婚并在縣城購置了婚房,婚后為了節省開支,趙某平時住在市區父母家,周末回縣城與丈夫團聚。因為夫妻兩人共同生活時間少,為了方便生活,雙方約定經濟完全獨立,互不干涉對方的財務狀況。
2013年3月,趙某的干洗中心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并拖欠了大批債務,期間,為了清償債務,趙某向朋友李梅借款15000元,鑒于當時的經濟狀況,趙某將借款人寫為丈夫張某,但張某對借款事宜一無所知。2013年12月,張某與趙某協議離婚,因為婚姻期間兩人的財務獨立,兩人協議約定,婚姻期間的債務由各自負擔。2014年2月,因趙某一直無法還錢,李梅將張某、趙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兩人共同償還欠款15000元。
法庭庭審中,張某表示自己對這筆借款完全不知情,雖然自己是借款人,但簽名是趙某代簽的,而且兩人婚姻期間經濟一直相對獨立,并有離婚協議書為證,故認為自己沒有義務償還這筆欠款。趙某對張某的辯論意見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沒有能力償還這筆借款。最終在法庭的調解下,張某、趙某達成調解協議:1.5萬元欠款,由張某負擔5000元,趙某償還剩余的10000元。
案例解析
沒有書面約定,“AA”制夫妻債務要共擔
我國婚姻法將夫妻間的財產所有方式大致分為四種: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則推定為夫妻財產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的處理方式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本文案例中,雖然張某、趙某婚后財務獨立,按照“AA”制模式生活,但因為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兩人之間的婚后財產在法律上還是屬于夫妻共有的。既然婚后財產歸夫妻共有,那么依照權利義務相等的概念,婚后夫妻兩人因家庭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也應當有兩人共同負擔,即便事后離婚,兩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像張某、趙某一樣雖無書面約定但實際上財產“AA”制的夫妻,要注意防范法律上存在的風險和隱患,因為財產上的相對獨立,夫妻之間對對方的財務狀況很難完全明了,一旦對方欠下無法償還的債務,自己也可能成為追債的對象。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為避免以后的糾紛,如果選擇這種夫妻經濟獨立的相處模式,最好將彼此的權利義務明確在紙上。
(原文標題:江南區法院:“AA”制夫妻債務的分擔宜書面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