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債務分為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兩種債務在離婚時的分割方式是不用的。
1、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一般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他開支負的債務或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務。離婚時應當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不足以清償的,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需要注意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負債的性質,對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說,夫妻一體,在外人眼中看來夫或妻對外借債時,顯然另一方是知情并且同意的,所以就視為夫妻共同借債。但是夫妻在結婚時就對財產有約定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或者夫或妻在借債時明確說明是個人債務的時候,所負債務就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的請求。
2、對夫妻個人債務的分割
夫妻個人債務是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離婚時夫妻個人債務不應當進行分割,按照誰借貸誰還債的原則處理,不以夫妻共同債務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