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逃債途徑
(1)通過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通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3)通過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通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逃債等。
二、離婚逃債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為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為。
2、該行為發生在債務產生后,包括(1)債務產生后訴訟前。(2)訴訟過程中。(3)法律文書生效后。
3、該行為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為。(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分割債務未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行為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為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為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為執行對象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