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借款給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
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應承擔還款責任。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是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擔責任。
案例:夫妻一方借款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債務
王某與張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雙方約定“王某一切債務與張某無關”。
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后未償還該借款。2014年12月10日,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和張某償還借款本息。2014年5月25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王某陳述,自己在未告知張某的情況下向他人借款50萬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萬元。同年9月10日,李某與王某調解離婚。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法官說法: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是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如要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