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依法判處被告肖金珠及其前妻張桂秀共同承擔他們在婚姻期間內所欠的債務36000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費。 20
3月17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依法判處被告肖金珠及其前妻張桂秀共同承擔他們在婚姻期間內所欠的債務36000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費。
2007年7月14日,被告肖金珠借口辦廠缺少資金,向原告王水根借款36000元,雙方約定借期兩年,年利息按壹分計算。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催討未果,不久原告發現被告手機停機,人也下落不明。原告無奈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訴并申請法院查封被告的財產。開庭審理時,被告肖金珠稱其與妻子張桂秀已于2009年7月11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協商將原夫妻共同財產即座落在新干縣商貿中心的一房產轉移至張桂秀名下,目前本人已無履行能力,要求延期償還借款。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肖金珠借款不還是本糾紛產生的原因,應承擔還款的義務。此款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肖金珠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仍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肖金珠二人雖已離婚,并自行協商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但債權人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