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離婚后,婚內債務應由誰承擔呢?請看專業法官怎么說。 妻子為了生計借款離婚后仍應共同償還 2009年,周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那么,離婚后,婚內債務應由誰承擔呢?請看專業法官怎么說。
妻子為了生計借款 離婚后仍應共同償還
2009年,周某與趙某夫婦在湘陰縣文星鎮的一臨街門面經營汽修店,以此維持生計。2010年2月底,兩被告在請原告胥某在某飯莊吃飯時談及汽車修理店擴大規模急需資金之事,后被告趙某分四次向原告胥某借款9萬元,用于汽修店擴建。四次借款均由被告趙某分別出具了借條。后來,被告趙某僅給付原告胥某用于籌款的交通油料和通信費共3000元。2010年6月13日周某與趙某同到湘陰縣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其中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債權歸男方所有,各自債務各自承擔”。原告胥某在多次向被告周某與趙某催要借款未果后,將二被告告上法庭。
湘陰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由被告周某與趙某共同償還原告胥某借款90000元。
賭債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舉債人須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