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因男方秦某在外賭博不盡撫養義務,女方要求變更撫育關系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女方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與被告秦某于2004年11月 8月29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因男方秦某在外賭博不盡撫養義務,女方要求變更撫育關系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女方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與被告秦某于2004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5年農歷3月28日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6年9月5日在如東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協議約定,婚生子隨被告秦某生活,不要原告承擔任何費用。
離婚后,秦某時常參與賭博,因此拖欠外債數十萬元。為躲債,秦某一直在外打工,孩子無固定人員照顧,絕大部分時間在王某處居住生活,母子感情較深,而秦某卻不盡撫養義務。現原告王某起訴要求變更撫育關系,要求婚生子王某某隨王某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育費用3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后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離婚后的子女撫養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已對婚生子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當時的約定是有效的。不過,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是可以依法進行變更撫養關系的。本案中鑒于目前的客觀情況已發生變化,被告秦某時常有賭博行為,加之又長期在外打工,原告王某為了更好地將婚生子撫養成人,向法院主張自己的直接撫養權,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醫療費。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既是對自身抗辯權的放棄,也是對法庭的藐視,應予譴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據此,法院判決婚生子王秦偉從2007年9月1日起隨原告王某生活,由其撫養成人。被告秦某從2007年9月1日起每月給付婚生子王某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用人民幣3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止。(每年的1月底、7月底各給付當年度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