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前夫離婚前共同經營一家服裝店,期間因進貨向張先生借款4萬元。去年我們協議離婚,并約定一切外債由前夫承擔。今年初張先生得知我離婚的消息后,要求償還借款,而
問:我和前夫離婚前共同經營一家服裝店,期間因進貨向張先生借款4萬元。去年我們協議離婚,并約定一切外債由前夫承擔。今年初張先生得知我離婚的消息后,要求償還借款,而我的前夫表示現在沒有錢還,我也表示外債問題與我無關而拒絕。問我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答:《》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聯系本案,來電人夫妻離婚協議關于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沒有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故不能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僅在來電人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因此,來電人對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但依離婚協議,如果來電人償還了債務后,可向其前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