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黃先生夫婦來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分別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身份,接受終審判決。判決結果駁回了黃先生不離婚和分擔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對風雨同
最近,黃先生夫婦來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分別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身份,接受終審判決。判決結果駁回了黃先生不離婚和分擔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這對風雨同舟了二十年的夫妻終于通過判決書的方式分道揚鑣。可是,面對終審判決,黃先生對于婚姻和債務的回味卻始終縈繞在心頭,不能釋懷。
1987年的元宵節,一個偶然的聚會,家住梅城的黃先生認識了從汕尾來梅探親的阮小姐,二人一見鐘情,談起了戀愛。一年以后,兩人登記結婚。1995年,夫妻倆辭去了公職,下海經商,共同承包經營建材商店。在經營期間,黃先生任法人代表,還兼職采買,常年在外;妻子管理財務,經手記賬,還照看門市日常生意。開始的一兩年間,由于夫妻同心,加上城市建設火熱,建材店的生意不錯,賺錢不少。這時候,黃妻看到外面花天酒地的世界,怕丈夫變壞,便多了一個心機,利用自己管錢的機會,悄悄地留起了私房錢,夫妻矛盾也就因為錢的原因慢慢滋生。隨著磨擦由小到大、爭吵從少到多,黃妻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偷偷拿回娘家存放,占為己有。這樣,建材店的生意越做越虧。黃先生為了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只能四處向親朋好友借款,甚至發展到借高利貸,以致債臺高筑,欠下了約200萬元的債務,不得不關門大吉。在借款的時候,有人提醒黃先生讓妻子也簽上名字,均被黃先生婉言謝絕。最后,在不斷收到法院的傳票和債主不斷上門追債的情況下,夫妻雙雙于2000年冬外出深圳打工。
深圳是一座極具誘惑力的城市,給黃先生和妻子風雨飄搖的夫妻關系帶來了新的考驗。夫妻分居聚少離多、枯燥的打工生活和對新感情、新生活的渴望,引發了婚姻危機。2004年春阮小姐率先發難,向龍崗區法院起訴離婚,經過一、二審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2006年12月,阮小姐再次起訴,在訴狀中闡明了小孩已滿18周歲和沒有債權債務爭執的理由后,唯一的請求就是離婚。依據法律的規定,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在訴訟過程中,黃先生雖然提出了200萬元的夫妻債務,但沒有提交證據,所以判決書沒有涉及夫妻債務的處理。為此,黃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了不宜離婚和分擔夫妻債務的上訴意見,并提交了幾份以前經商欠下的共同債務的法院判決書和調解書。對此,黃妻予以否定,指出這些債務是黃先生瞞著自己欠下的債務,并且全部用于黃先生的個人生活上去了,沒有自己的簽名就與自己無關。經查,這些債務欠單和法院訴訟文書均是在2000年以前的,都是以黃先生的名義發生的,而且只有黃先生個人簽名,沒有黃妻的簽名。因此,對于這些歷時7年之久的欠款,在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債務有無清償或者債權人有無繼續主張權利的不明狀態下,在離婚案件中難于解決,黃先生可憑證據另尋途徑解決。因此,黃先生領到了維持原判的判決書;也因此,黃先生才算明白了,借款當時不讓妻子簽名,是一件錯誤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