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山陽欠劉子風5萬元工程款,該欠款系高山陽(男方)與李潔茵(女方)存續期間所欠,一年中劉子風多次向高山陽催討,但高就是賴著不還。2004年春節過后,劉子風又找到
案情:
高山陽欠劉子風5萬元工程款,該欠款系高山陽(男方)與李潔茵(女方)存續期間所欠,一年中劉子風多次向高山陽催討,但高就是賴著不還。2004年春節過后,劉子風又找到高山陽,高卻出示一份離婚判決書,說法院已將該債務判給了女方李潔茵,自己已無義務償還。瘟踝臃繚2004年5月將高山陽與李潔茵二人告上法庭。
分歧: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判決書分割債務的效力、被告主體及如何承擔債務問題發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山陽不應作為被告,被告應為李潔茵,該債務應由李潔茵個人承擔。理由為:我國《》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該規定說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中對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該案債務雖系由高某出具的,但在劉某向其催要債款時,其已向劉某出示了該債務由李某承擔的法院判決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該債務已由法院判決書的形式確認了由李某承擔,實際上已變更了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上說,債務發生了轉移,形成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此該債務屬李某的個人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應為高山陽與李潔茵兩人,該債務應由高與李連帶承擔。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此處的財產從廣義上來說也應包括債務。同時法院的裁判文書對的分擔,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此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內部間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其效力不及與債權人。故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