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年的時間,身為公務員的李丹,終于嘗到了過山車的滋味。2005年4月,男朋友王浩從加拿大留學回來了,苦戀了四年的一對情侶,終于沖破時空的距離,在五一節前一天去登記結婚。第二天,舉行了隆重的結婚典禮,那場浪漫的婚禮至今還令李丹刻骨銘心,也羨煞了李丹的小姐妹。可是不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王浩,對國內的生活感到異常不適應,經常抱怨環境不衛生、不環保,弄得好像完全是李丹造成他的生活質量的降低似的,兩人為此開始發生爭吵。半年后,王浩覺得實在無法忍受在國內生活,決定出國定居。但是李丹身為公務員,工作輕松,待遇又好,并不想出國。兩人為此討論了幾周,互不退讓,沒有結果。后來干脆決定友好分手,各走各的陽關道,各過各的獨木橋。2005年10月8日,雙方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婚后居住的這套房產和房屋內的家具家電歸李丹所有,隨后,王浩就出國去了。
一個月后,王浩的父母得知他們離婚的事情,感到異常驚訝,尤其聽說房產歸李丹所有后,更是生氣。他們提出這套房產是2004年2月,王浩的父母以兒子的名義出資購買的,僅僅是為了將來百年后省去繼承方面的手續,但應該是父母的房產,要求李丹返還。李丹也感到非常意外,因為她只知道,王浩去年就早已告訴他委托父母購買了一套房產作為婚房,只等2005年交房后就回來和她結婚。李丹為此還花了自己很多積蓄裝修該房,添置家具家電,婚后也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屋里。所以,她堅決不愿意返還。僵持不下,王浩的父母只好將李丹與王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李、王二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無效,要求返還上述房產。
庭審中,王浩的父母說,王浩在購買房產時并沒有出資,購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離婚時王浩還沒有取得產權證,無權把房產給李丹。王浩出國沒有回來,委托了律師出庭,答辯說,該房產的確不是自己出資購買的,都是父母出資的,且房產證也一直沒有辦理,當初與李丹協議離婚時因為對國內的法律不太了解,急于離婚,就被迫答應了李丹的要求,順從李丹的意思在協議上簽了字,并不知道自己無權處分父母的房產,也并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浩的父母出資以王浩的名義購買房產時,王浩與李丹并未結婚,該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王浩與李丹離婚時,一并將既不屬于王浩的婚前個人財產,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協議確定歸李丹所有,缺乏法律依據,也侵犯了王浩父母的財產權益,故判決離婚協議中有關處分該房產的內容無效。李丹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想不明白,明明離婚時王浩已經把房子給了自己,怎么現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經過三個月,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王浩的父母以王浩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王浩即為所購買房產的購買人。至于購買款的來源,是另一法律關系。雖然王浩尚未取得產權證,但購房合同及交款收據等證據足以證明權利人是王浩,因此王浩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進行處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父母的訴訟請求,房產歸李丹所有。就這樣,一年里,李丹結婚后又恢復單身,房子協議歸了自己,一審法院又判無效,好在最終二審法院還是判決房產歸自己所有,這趟一驚一喜、上上下下的過山車才算到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