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禪城區法院一審審結了一宗父母與兒子之間的房產糾紛案。該對父母將一套房子送給已婚的兒子,但附有條件:10年內兒子要家庭和睦,若離婚則父母有權收回房產。但最近幾年兒子的家庭還是出現了不和,準備鬧離婚。
于是,今年3月,父母便將兒子告上法庭,想要依協議索回房產。法院認為,由于兒子兒媳尚未離婚,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閻某今年66歲。1993年,兒子閻天(化名)與邱女士結婚。閻某將其購買的、位于唐園東一街的一套間(以下簡稱420房)轉給兒子閻天居住,但保留了該房屋的所有權。為了使兒子“建立充實的家庭經濟基礎,解除經濟壓力”,1995年,閻某與兩個兒子分別簽訂了《家庭立約》,將部分家庭財產分別贈與兩個兒子。其中包括將402房的所有權贈與兒子閻天。但閻某訂立了一個條件:自條約簽訂10年內,兒子須家庭和睦,如兒子與兒媳離婚,則父母就有權收回房產。條約自1995年1月15日生效。在簽訂購買402房的合同和辦理產權時,閻某全部以閻天的名義簽字和登記。
近幾年,兒子閻天與兒媳經常發生家庭糾紛,并長期分居。2004年1月,兒子提出了離婚要求,并與兒媳商定了離婚協議。在這份由兒媳邱女士起草的離婚協議里,提出要將402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閻某認為,他與兒子所立的約定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現在這樣的情況明顯屬于“家庭不和睦”,符合他與兒子所立贈與合同中的解除條件,他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產。為此,閻某夫婦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402房的產權屬其所有,以免該房產在兒子與兒媳離婚時被分割。
禪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閻某夫婦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師出庭參加訴訟,兒子閻天則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于近日對此案進行了缺席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閻某夫婦要求解除1995年1月15日與其兒子閻天等的《立約》中贈與閻天房產的贈與合同,收回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但閻某夫婦并沒有證據證明閻天已與其妻子邱女士離婚。因此,閻某夫婦要求解除贈與合同的條件尚未成立,故此法院駁回了閻某夫婦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