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和范圍
關于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關于約定的范圍,本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據這一規定,夫妻既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概括地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者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
當事人可以約定采用的夫妻財產制主要有以下幾種:(1)一般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2)勞動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的勞動所得歸夫妻共有,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的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歸各自所有;(3)管理共同制: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時根據雙方的約定,除特有財產外,雙方的財產由夫或妻統一管理;(4)分別財產制: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獨立管理,委托對方管理的,適用有關委托代理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愿意概括地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甚至某一項財產進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金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
1.關于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2.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第二,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ν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3.適用上的優先效力。婚姻法規定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就其適用上來看,約定財產制比法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效力。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只有當夫妻未為約定時或約定無效或被撤銷時,始得適用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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