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
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為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
我國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后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根據根據我國法律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
二、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的情況
(一)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為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留給另一方,則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權利繼承這份遺產。
三、同居期間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產,可以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