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從當代夫妻財產制立法的發展趨勢看,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性的復合形態,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采用。但是,夫妻財產制在立法上仍有不足之處,主要表現為:
立法技術上的缺失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法理上講,夫妻財產制屬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范,在體例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但婚姻法仍將相關規定分散在夫妻關系和離婚二章中,似有不妥。2、從邏輯角度看,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均涉及發生、變更、終止問題,立法應分別作出相應規定,而婚姻法的規定無法對應。3、對于夫妻財產分割、夫妻財產發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不只在離婚時才會遇到,而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的情況,對夫妻財產制爭議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
立法內容的缺失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理論上講,夫妻財產制規范的內容必須包括財產權利的各項權能,而婚姻法僅體現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名稱、財產來源與歸屬以及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未涉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別是未體現財產責任規范。2、夫妻約定財產制還不夠徹底。既然約定財產制有三種選擇,那么每一種情況下婚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法律有必要詳細、明確規定。3、缺失救濟途徑。夫妻對財產問題發生紛爭無法協商時怎么辦?《婚姻法》未涉及提供救濟問題。
立法的完善
在法定財產制方面,對最突出的夫妻財產管理制度、夫妻財產爭議的救濟問題,應考慮進行規制。在約定財產制方面,增設約定財產制的變更、終止的規定。規定約定財產制的公示程序。完善約定的效力。
目前中國民法典正在制定中,作為其重要內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一定要具有前瞻性,以便在現實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