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財產約定。因此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財產約定進行分割。沒有財產約定的情形,則按照婚姻法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規定進行分割。那夫妻財產約定如何才有效,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有何區別,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反悔嗎?
夫妻財產如何約定才有效?
財產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內的共同財產的權屬性質的財產分割方式,但是在司法實踐處理中,并不是所有的財產協議都是有效的。我給朋友們提三個建議,請大家務必注意。
1、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即當事人雙方應當制定書面的財產約定協議,并由本人簽字。
2、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要符合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即雙方要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公平,不違反公序良俗,否則會認定為無效。
3、在表述上,一定要名確,不可模棱兩可,含糊其辭,否則就是有瑕疵的約定,很難切實保護當事人利益。
因此根據以上三點,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約定都是一件慎重的事情,不僅僅形式上要有合法的規定,內容上也不得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法院將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照財產原來的產權性質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有何區別?
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因為離婚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對自己的婚姻身份關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問題進行一攬子處理的協議。由于離婚財產協議涉及身份問題,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本身也是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只有離婚了,夫妻婚姻身份關系解除了,離婚財產協議才會生效。否則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沒有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財產約定中經常會涉及房產分割,約定的房屋分割能否反悔?
對于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一種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約定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如果沒有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財產協議,辦理房產過戶,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內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對外負債,第三方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來償還債務?
這涉及到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問題。對內效力是指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對外效力是對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內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屬于夫或妻一方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財產償還。
夫妻財產約定將雙方共有的房產歸女方所有,但是離婚登記時,雙方卻按照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將該房產分割平分。后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夫妻財產約定重新分割該房產,女方的請求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
正常情況下,女方的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離婚時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說明離婚時夫妻雙方重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優先與原來的財產約定的。但是我們也不能排除有時候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協議時,可能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如果存在欺騙、脅迫的情形,女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配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