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并在13日起正式實施。10天過去了,這段時間以來,本報“律師在你身邊”欄目幾乎成了婚姻財產熱線。記者整理了其中最為關注的幾個問題,并作了解答。婚姻中感情永遠大于財產,但了解法律,把“丑話說在前面”,更有助于夫妻雙方在各種情況下 “hold住”。(“hold住”是近日的網絡熱詞。“hold住”就是指面對各種狀況都要堅持住,充滿自信,從容應對一切。)
什么是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是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說明,是對某一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釋,只對該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違背憲法與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13日起正式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是重點對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典型咨詢問答
問:我今年3月份提出離婚,房子是丈夫婚前買的,但由于種種原因,產權證在婚后才辦理完畢,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我應該能分半套房產,訴狀中我也是這么請求的,現在忽然出了解釋(三),按照新規那半套房子跟我沒關系了。我聽說法律適用有個“從舊原則”,請問我能不能要求法院按照解釋(二)判決?
答:司法解釋沒有時間追溯限制一說,即時頒布即時生效,你的案子只要還沒判決生效,就應當受司法解釋(三)約束。也就是說,哪怕現在一審法院判你勝訴,男方上訴,二審也能根據新的司法解釋改判。
問:我婚前有套房子,沒有貸款,現在想加我老婆的名字,可以加嗎?
答:可以,需要夫妻雙方憑借結婚證、房產的三證,以及同意轉移的約定書,至產權中心按轉移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問:我婚前有套房子,結婚后房子賣掉再買房子,是否就變成共同財產了?能否仍然是我的個人財產?
答:婚后再買的房子,除非跟對方約定為個人財產,否則都會按共同財產辦理產權。
問:我公婆有套房子,說以后給我老公繼承,請問這種情況下繼承的房產,算老公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算是共同財產,這與公婆出資為兒子兒媳購房是不一樣的。
問:兩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遷,分到兩套房子,其中一套歸我。當時我已經結婚,請問現在離婚的話,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遷安置房是對原房屋拆遷時該戶在冊人口的安置,是在冊人口的家庭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家析產予以分割。如果當時你先生的戶口并不在冊,則該安置房與其無關。
本報記者 李沖 陳珊珊
案例1
婚房是婚后女方父母買的,沒寫他的名字
一離婚,房子跟他沒半點關系了
因為婚姻生活中的種種不合,來自西南某地的男子張輝與身為南京本地人的老婆王梅鬧上法院要離婚。張輝和王梅一直住在岳父母買的房子里,房子登記在岳父母和王梅的名下。律師告訴記者,按照以前的婚姻法解釋,張輝有權參與房產分割,但按照剛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房子可能和張輝沒有半點關系了。
生于1975年的張輝老家是西南某地,家庭條件一般,父母都是工人。
2004年,張輝和南京女孩王梅敲定了戀愛關系。2005年底,兩人走進婚姻殿堂。婚后,張輝根本沒有能力買房。于是,王梅的父母自掏腰包,全款付清買了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讓張輝和王梅住了進去。因為房子張輝沒有出錢,到房產局辦理登記的時候,就登記在了王梅和其父母名下。張輝雖然心里不舒服,但因為自己一分錢沒出,也不好意思要求房產證加自己名字。
婚后一年多,王梅生了個女兒。張輝的父母得知這一情況后,不太高興。為此,雙方時常發生口角,在口角中,王梅流露出此前從未有過的輕視張輝的情緒。2007年,雙方經過幾次大的沖突之后,協議離婚了。但離婚后不久,張輝又表示了后悔。在同事和朋友勸說下,雙方終于復婚。
2009年,雙方又鬧上了法庭,請求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秦淮法院受理后,判決不準離婚。之后,雙方協議離婚。
但在同事和朋友勸說下,又復婚了。到今年5月,這對離婚又復婚的男女,又走上離婚的道路。王梅將張輝起訴到了南京秦淮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
那么,兩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到底能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呢?
對此,江蘇君遠律師事務所姜志民律師認為,按照舊的婚姻法解釋,房子是女方父母在他們婚后購買的,雖然登記在女方和其父母名下,但應該算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有權參與房產分割。
但按新出臺的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如此規定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參照此條解釋,房子就跟張輝一點關系沒有了。(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實習生 嚴蘭
本報記者 羅雙江
案例
2女方也怕男方“蹭”房產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丈母娘放了心
2010 年歲末,一對老夫妻來到南京雨花公證處,向公證員講述女兒小娟成家后遇到的煩惱。原來,老夫妻家里有套房子剛拆遷,拿到了一筆拆遷款,老兩口這么多年也有一點積蓄,想給女兒、女婿買套房子,但是聽家門口的人講,結婚后買的房子就有女婿一半了。女兒小娟和男友經過戀愛新婚不久,盡管小兩口感情很好,可老人聯想到電視上不時播出年輕人鬧離婚,為了房子爭得不可開交,心里就感到不踏實。老夫妻說出事情的原委后問公證員,有沒有什么辦法使房子就屬于女兒一個人。
公證員告訴他們,這種情況下,房子買下后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就是由他們的女兒、女婿雙方約定,房子是女兒一個人的。小娟的父母產生顧慮,覺得女兒、女婿才結婚就提這個事情,會不會影響夫妻間的感情。公證員讓老人回去叫女兒女婿過來,由公證員跟他們講清楚其中的法律關系。
過了幾天,小娟和丈夫來到公證處,公證員向雙方說明了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意義和具體操作程序,并向他們介紹說,這種約定也是現在比較流行的一種夫妻財產分配制度,也不是互相不信任,或者留一手什么的,只是本著公平原則的一種處理方式。
小娟的丈夫楊軍在IT行業工作,自身收入不錯,聽了介紹后,楊軍表示這種公證雖然是第一次聽說,但他可以接受,本來就是女方家出的錢,雖然夫妻關系很好,以后也不可能產生離婚的糾紛,但是為了讓岳父、岳母放心,他和小娟自愿辦理了《夫妻財產約定》公證,雙方約定,小娟父母購買的商品房登記在小娟一個人名下,錢款來源于自家房屋的拆遷款以及老兩口的積蓄,小娟和楊軍約定:該房屋屬于女方小娟一個人的財產。
評析:實際生活中,夫妻財產約定公證能夠更好地起到事前預防的作用,這種公證不是于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向公證處申請的,主要解決的就是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但辦理此類公證需注意:
1、當事人簽訂財產約定的協議必須真實自愿;2、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涉及到財產所有權需要全部或部分轉移的,按國家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去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如房產、車輛、股票、股權等);3、夫妻財產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第三人知道的除外),若以夫妻財產約定形式轉移財產而逃避債務的,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
陶赟魏曉昕
“全國丈母娘”
網上聯合起來了
網友提議把裝修的錢用來買房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已滿一周,作為獲利方,男人們還算淡定,一些男人中的杰出代表甚至主動向女友和老婆保證“感情第一”,可是對女人們來說,眼下的承諾根本不能打消將來的憂慮。于是,“男方買房女方裝修”的老規矩行不通了;于是,在“加名字”之前,領證生娃的計劃都暫停了……更有好事者急女方之所急,在網上成立起“全國丈母娘聯合會”,號稱要為丈母娘們出謀劃策,窮盡辦法為女方爭取“婚姻利益”。
“全國丈母娘聯合起來了”
網友惡搞突顯女方焦慮
“本聯合會表示,對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相當不滿,非常憤怒!”“本聯合會就要有所動作了!”8月13日,婚解三剛剛實施,一個名為“全國丈母娘聯合會”的組織就應運而生,并在網絡上頻頻發言表達立場。隨后,在網友們的圍觀和起哄下,該會一本正經地拋出應對辦法——進一步細化“男方必須有房”的規定,明確“不管雙方誰家出錢,房產證必須保證有女方名字出現”。
沒錯,“全國丈母娘聯合會”是網友急女方之所急,惡搞出來的一個“組織”。雖是惡搞,折射的卻是真實普遍的情緒。新規明確誰家出錢房子歸誰,無疑觸動了圍城內外萬千男女的敏感神經,尤其是那些把有房當作嫁女前提的丈母娘們,用網友的話說,更是“集體凌亂了”。
嫁女兒怎么才能不吃虧?
裝修送車不如參與買房
不要以為“丈母娘們”只是說說而已,記者從律師事務所和房管部門了解到,很多有女兒的家庭已經回過神來,開始鉆研新規,尋找保護己方利益的最佳方案。這兩天,本報“律師在你身邊”熱線也接到很多丈母娘和準丈母娘的咨詢電話,而在新司法解釋實施前,大多是公婆來電咨詢如何“防”兒媳。據值班律師統計,咨詢中最集中的問題是“怎樣出嫁妝最劃算”。讓我們看看值班律師,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羅利軍如何解答:
與其裝修送車,不如參與買房。網友提議把裝修和買嫁妝的錢省下來,跟男方一起買房,這個意見比較靠譜,根據新司法解釋,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不管產權登記在誰名下,都可以按照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考慮到房子增值,裝修和車貶值,對雙方比較公平的方案是,雙方根據能力各自出一筆錢,一起買房買車,一起裝修,將來一起還貸,這樣既可以共享增值也可以共擔貶值,將來離異的話,按出資份額分割即可,誰也不吃虧。
對于已經按照“男方買房女方裝修”模式出嫁的女孩,也有補救措施,即跟男方協商,將房屋連同裝修約定為一整項財產,按照各自的金錢付出,約定產權份額。這其實是夫妻雙方對各自婚前財產的再約定,與新司法解釋不沖突,也比較公平。對于婚前沒有付出、婚后想共享財富的男女,羅律師表示無法提供幫助,因為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感情范疇的事兒。
明確了房子歸屬,還應考慮雙方過錯
“房產證上不寫我女兒的名字,以后你豈不是想離婚就離婚?”“我生了娃還了貸熬到中年被下堂,想要補償,還得苦兮兮地提供還貸證明,我多虧啊我!”這段時間,相信很多男人的耳根都不清凈。面對丈母娘的咄咄逼人,老婆的忐忑懷疑,男人們怎么想?
其實,新司法解釋的邏輯是“誰出錢誰拿房”,講真的并沒有偏袒哪一方。業內人士認為,在理順財產關系的同時,還應理順權利義務關系,現行婚姻法關于過錯補償的規定模糊,不利于婚姻中弱者的權益,期待司法解釋(四)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