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賭氣,之后兩人并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不料當年底,妻子因外遇被丈夫發現。為挽回婚姻,伍某寫下一份《保證書》,內容為:“因女方出軌,破壞了夫妻感情,夫妻共同財產歸男方。”之后,夫妻倆仍然沒有去辦理離婚手續,而是選擇繼續共同生活。
半年之后,因為婚姻裂痕無法彌合,妻子伍某來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欒某的婚姻關系,平分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現場,欒某同意離婚。但針對財產分割,欒某當庭出具了妻子書寫的“保證書”,要求按“保證書”上約定內容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所有。但伍某認為,保證書不能視為是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即使自己在婚姻中具有過錯,也不能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男方所有。
凈身出戶的“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雖然“保證書”對于夫妻財產約定不生效,但從中可以證實伍某對婚姻的確有過錯。經調解,伍某認識到自己的出軌行為對丈夫的情感造成較大傷害,同意將兩套房屋中地段好、面積大的一套房屋給男方,自己分得另一套小面積房屋,同時放棄兒子的撫養權并按月給付撫養費。
以案說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白婷:
根據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民政部門或法院自愿辦理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生效。而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因此,該案中的“保證書”,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應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