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是合同?
筆者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是合同。《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進行了定義: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85條也指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可以看出,合同的成立應當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第一,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第二,須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筆者從這兩個方面論述“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是合同。
第一,“夫妻忠誠協議”的主體是夫妻雙方,在當今男女平等和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對等的時代背景之下,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當然是平等的。在這里筆者主要探討的是,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忠誠義務”一般都是在夫妻之間互相不信任或者是出現一方不忠行為的情況訂立,一方為了表明自己的忠心,通常無條件地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夫妻忠誠義務”的簽訂有違心之嫌。誠然,這種情形是存在的。但是,有的夫妻卻是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忠誠協議”的。而且,不管雙方當事人的動機和心理狀態如何,其實并不能否定“夫妻忠誠協議”的合同性質。比如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此時,我國《合同法》第54條作出規定,認為在上述情形之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歸根結底,此時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仍然是合同,只不過這樣的合同是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
第二,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并非任何合意都能成立和通過,當事人必須有建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意圖是成立合同的要件。“夫妻忠誠協議”當中存在兩個法律關系,第一個法律關系以不作為的身份行為為標的,第二個法律關系以財產給付作為標的。在第一法律關系中,夫妻之間對于忠實義務的約定,實際上是一種不作為的給付。不作為的給付是與作為的給付相對應的,作為的給付是指夫妻之間以積極的行為完成互負的義務。如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了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不作為的給付是對自我的行為進行限制。“夫妻忠誠協議”中夫妻雙方約定相互忠實,其實就是約定雙方對自身的不忠的行為進行限制,也就是不作為的給付。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在違反了不作為義務的基礎上產生的。若是一方當事人有了不忠行為,即須給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財產。因此“夫妻忠誠協議”當中設立了兩個法律關系,而且對前一個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標的的違反是第二個法律關系成立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