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將這份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根據?學者對此存有很大的爭議,有的認為該協議有效,有的認為無效;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從性質到法律效力的認定都不盡相同。但在離婚糾紛中,判決準予離婚的大多數法院還是支持夫妻忠誠協議有一定的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成立理由:
1、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相互忠實,夫妻忠誠協議實際上對婚姻法婚姻法的忠實效力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
2、意思自治原則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只要不屬于設定或者約束人身關系的行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3、通過裁判文書搜索判例,金華中院支持上述觀點:雙方協商約定,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系雙方對忠實義務的量化,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規定,應結合民事侵權精神損失有關規定及當事人約定和當地經濟損失,予以酌情考慮。
夫妻忠誠協議不成立理由:
1、我國《婚姻法》第4條的規定知識一個宣言性的條款,且《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應當屬于雙方情感約束的范疇,是一個漠視排除司法管轄的范疇。
3、侵權損害的原則是填補損害原則,不應通過契約方式預先設定,否則有違立法精神。
4、《婚姻法》規定的損害賠償只限于四種法定情形,并不包括婚外情,故不能作擴大解釋。
5、該協議涉及到人身權利、人身自由和人身關系,而人身權是法定不能通過約定創設。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解釋適用問答選登: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法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