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4年9月,某市郊區的程榮光(男)與外地農民王招娣(女)經人介紹相識訂親。舉辦訂親儀式的當天,程榮光給了王招娣9000元彩禮錢,程榮光父母給王招娣的弟弟200元,并給王招娣買了幾套衣服。兩人預計2005年3月28日去領結婚證。2005年春節期間,雙方父母因春節往來及舉行結婚儀式等問題產生不同意見,分歧較大。2005年3月28日,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但雙方仍處于戀愛階段,最后終因雙方家長矛盾惡化,兩人未結良緣。程榮光父母要求王招娣返還彩禮錢及購買衣物錢,王招娣認為兩人在戀愛過程中,自己也有損失,不同意退還。
2005年8月,程榮光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招娣退還9200元彩禮錢及購買衣物錢2000元,共計112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辦理了訂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王招娣返還程榮光9000元彩禮錢。駁回程榮光其他訴訟請求。
【姜律師評析】
彩禮,民俗中也稱為聘禮、納彩,通常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彩禮歷史久遠,在我國已流傳了幾千年,從先秦時代起,中國傳統的婚禮程序就包括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納征”就是指嫁妝與彩禮。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的習俗仍然比較普遍。城市里,男女雙方訂婚時,男方家長也往往會給女方一定的訂婚錢,以示與對方結親的意愿。彩禮往往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行為,數額多少按照各地習俗與生活水準的不同各有差異,因此當締結婚姻的目的沒有實現時,已經付出大量彩禮的男方常常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女方通常又往往認為贈送是不可撤銷的,由此產生一些經濟上的糾紛。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在婚姻不成就的情況下,男方提出返還彩禮是正當的,基于公平的原則,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是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無償性是一般贈與最明顯的特性。現實中有附條件的贈與與附義務的贈與之分,當條件未成就或者義務未被履行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彩禮的贈與顯然與附條件或附義務的贈與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把結婚視為是贈與的條件或者義務,就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因此,應當把彩禮贈送視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它不同于一般贈與。按某些地方習俗,送彩禮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道程序,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結婚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基于公平的原則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在法定情形下,彩禮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