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談了,親也訂了,但真到結婚的時候,有人反悔了。愛到盡頭,覆水難收,但以前給出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昨日,余杭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返還彩禮案件。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04年4月1日施行以來,杭州首例要求返還彩禮案。
姑娘姚彩與小伙馬禮原先是同學,去年4月份,兩人關系進一步發展,確定戀愛關系。此后不久,馬禮提出要和姚彩訂親,姚彩答應了,就將包括現金、摩托車、衣服、手鏈等共計32800元的彩禮送到馬禮家。馬禮還寫了張收條。但訂親后,姚彩開始覺得彼此間性格不合,而且認為馬禮有賭博惡習,就與馬禮中斷了戀愛關系。但要求馬禮返還彩禮時,遭到拒絕。為此姚彩起訴至余杭區人民法院,要求馬禮返還彩禮。該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對于彩禮如何處理?結婚前給付彩禮能否要求返還?那離婚了,當初給出的彩禮能否要求返還?就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浙江萬馬律師事務所的黃紅久律師。
黃律師說彩禮是婚姻習俗的產物,我國新婚姻法對此也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作出解釋,從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新的司法解釋,請求返還彩禮的條件是沒有結婚或雙方離婚。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離婚后可要求返還;如果已結婚且共同生活,只有符合由于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則離婚后可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