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軍(化名)和賀婷(化名)是一對新婚夫婦,但是他們并沒有像一般新婚夫婦那樣甜甜蜜蜜,在婚后二個月,趙軍就到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原因是自己的妻子在結婚后并沒有和自己一起生活的誠意。日前,房山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賀婷返還趙軍人民幣14600元。
趙軍和賀婷是于2006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后兩人交往并決定結婚,于是賀婷分別于2006年9月1日和2006年11月分兩次收取了趙軍彩禮錢共計16600元,其中用2000元購買了衣物。2006年12月6日,兩人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可是2006年12月中旬,賀婷就離開了趙軍家,后賀婷也斷斷續續的回到趙軍家居住多次。2007年5月16日,兩人登記結婚。不久,賀婷便回到娘家居住。于是趙軍提出了離婚。在趙軍提出離婚后,賀婷也于2007年6月中旬將自己的衣物、電動自行車等部分個人物品從趙軍家取走。
在案件的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離婚。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趙軍起訴要求離婚,賀婷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確認。賀婷婚前收取趙軍財物較多,雙方登記結婚時間不久,因此賀婷應當予以返還,除賀婷購買衣物支出外,剩余的錢財應盡數返還趙軍。因此,法院判決趙軍和賀婷離婚,賀婷返還趙軍人民幣1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