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歐陽某離婚;被告歐陽某應返還原告陳某人民幣245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歐陽某于2008年7月8日經吉安縣玫瑰婚介所介紹認識,認識第二天原告就給付了3000元于被告,用于購買電動車。2008年7月22日,因雙方領結婚證,原告給付被告禮金15000元,同日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原、被告均為二婚。2008年8月2日,被告聲稱需還債,原告又給付被告9500元現金,但婚后雙方未同居生活。為此,原告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歐陽某離婚,并要求退回給付的所有現金27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均是二婚,雙方相識不到一個月就登記結婚,婚前基礎較差。婚后雙方又未在一起生活,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陳某訴請與被告歐陽某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婚前給付被告3000元用于購買電動車,該款應視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故原告要求返還此款,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婚前給付的彩禮15000元和婚后給付的9500元,因原告給付的目的是與被告結婚并共同生活,但因雙方未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給付的彩禮應予返還”之規定,故該項請求亦應予支持。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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