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錢”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結婚照彩禮錢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法律咨詢】
宮先生和劉女士結婚已有五年,兒子小兵今年三歲。在登記結婚前,宮先生出了4萬塊錢的彩禮給劉女士置辦了嫁妝。婚后他們經常因為一些家庭事務發生爭吵,現在他們因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了。宮先生要求分割劉女士的嫁妝,劉女士說嫁妝是其婚前購買,是其個人財產,不同意分割。請問宮先生可以要求分割該嫁妝,或者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律師解答】
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你所述的情形來看,你的贈予行為早已完成,婚姻關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證據證明贈予彩禮導致你生活困難,否則不可要求返還彩禮。另外,合同法對贈與合同還規定了一些可撤銷的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且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你可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予以衡量。如果不存在這些法定情形,贈予財物一經交付就已生效,不可要求返還。而女方婚前購買的嫁妝,應屬其個人財產,至于是否用彩禮購買,在法律的認定上并沒有不同。
1,女方的嫁妝:如果是在你們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嫁妝,屬于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在你們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你們夫妻的贈與,屬于你們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2,男方的彩禮:結合你的情況和我國現有法律看,這個彩禮是不能要回的,這個財產在性質上屬于你對女方父母的贈與,這個財產與你們離婚財產分割沒有關系,不做考慮。
3,小孩滿月接收的物品:婚后你的小孩滿月接收到的親朋送給小孩的首飾物品,屬于對小孩的贈與,但是小孩還小所以這些給小孩的物品要由大人保管,離婚時一般要由撫養孩子一方負責為小孩保管。 小孩滿月時可能還有一些物品是親朋送給你們夫妻的,如果沒有明確說這個物品是單獨送給誰的,那么這個物品就是對你們夫妻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相關法律鏈接】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所列的情況,離婚時就可以要求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