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齊齊哈爾市拜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因繼父參與了過彩禮的全過程并實際查收了彩禮款6.2萬元,被判負連帶責任。
庭審查明,原告于某與被告宋某(女,系再婚)于2013年農歷1月28日未經政府登記便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前,原告于某家過給被告宋某彩禮款 62 000元。過彩禮款時,由媒人過數后交給被告宋某的繼父。此后被告宋某用此彩禮款購買了一些衣物及化妝品等,花銷不多。后雙方外出打工,卻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自動解除了同居關系。因退彩禮款雙方爭執未果,原告于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還彩禮款35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同居生活前,按照農村傳統習俗原告于某過給被告宋某的彩禮款數額較大,且用于結婚和生活的合理花銷也不多,彩禮款應酌情予以返還。本案中被告宋某的繼父參與了過彩禮款全過程,并實際查收了彩禮款,因此宋某的繼父應為適格被告。故依據《婚姻法》第3條、《民事訴訟法》第 13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宋某返還給原告于某彩禮款20 000元,被告宋某的繼父對彩禮款返還負連帶責任。
辦案法官進一步解釋說,現在涉及到農村彩禮款的執行有相當的難度,往往法院判決下來,女方或一走了之,或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因其他情況,致使案結事不了。為保護主張權利方的合法權益,追加與本案相關聯的適格被告(如女方的父母),并且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主張權利方的訴權得以實現,這也是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的要意之所在。